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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协会冶金分会(冶金计量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计量协会冶金分会
(Metallurgical Industry Institute, China Metr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计量协会的分支机构;是以冶金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为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紧密团结和广泛吸引全国热心从事冶金计量事业的单位和工作者;针对冶金计量工作特点,总结本行业经验,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不断探索、研究、解决本行业存在的问题,为参加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促进冶金计量工作不断发展和前进。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主管单位国家冶金局和民政部、中国计量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在北京,挂靠在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北京市西四环南路7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 学习、研究国际计量法制组织的有关文件、国际建议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标准,以推动冶金计量工作同国际惯例接轨。
三、 接受政府和企业委托,开展调查研究,汇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的计量信息资料,为行业(企业)制定计量、计控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四、 协助行政和行业计量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性计量专业的技术建议,规程、规范、管理办法等,并组织贯彻执行,进行服务指导,推进冶金计控的规范化管理和法制化建设,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 推动冶金计控技术、装备进步,组织协调推广冶金计量新产品的开发、引进与应用;推荐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活动信息,组织交流活动。
六、 加强与国内外计量组织及有关经济、学术团体的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协作。
七、 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写适合本行业需求的培训教材,举办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和培训班,提高计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
八、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行业中的优秀人才和先进经验,反映行业的需求和建议。
九、 编辑出版分会刊物。
十、 开展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团体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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